固定资产 ( 教学装备 ) 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 ( 教学装备 , 以下简称设备 ) 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等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为贯彻勤俭办学方针以及买好、用好、管好三位一体的原则,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全过程要加强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努力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单价在 800 元以上,耐用年限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 生产和行政设备 ( 包括捐赠和调入的设备 ) ,均列入设备管理。自制设备单价在 800 元以上,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二、不论来自何种渠道、何种经费购置的设备 ( 包括增值的零配件 ) ,凡产权属学院的,财务报销均须严格按学院财产、物资有关管理文件执行,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

三、院内部门间或实验室之间调拨设备,由设备主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 ( 教学装备 ) 院内调拨单”,经调出、调入部门经手人签字后,由设备主管部门办理调拨、转帐手续。

四、各部门设备管理责任人为部门负责人 , 各部门必须落实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应选派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设备管理工作,人员力求稳定 , 机构变化、人员调动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并及时与设备主管部门联系调整帐务。人员调动时不得挪动原部门设备。物资设备管理人员调离学院时需经设备主管部门签字后,方能办离院手续。

五、设备帐务管理体制实行设备主管部门与使用部门的二级管理。设备主管部门应运用计算机管理设备帐务,定期向各级部门设备管理人员提供各部门分户帐册及有关数据资料。各级设备管理人员要及时查对帐、卡和有关凭证以及记录是否健全。设备主管部门应与各部门每学期对帐一次,做到帐、卡、物一致。

六、入帐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需要拆散、改装、价值变更或报损报废的,需按《设备报废、降级和多余积压物资处理的办法》执行。

七、增加教学装备必须经设备主管部门会同使用部门验收、制卡、编号入帐后,方能领取使用。使用部门负责人必须保管好保修卡 ( 含各种驱动程序 ) 。设备数量、型号、零配件以及外观质量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内在质量由保管使用部门负责验收,自货到之日起一周内验收完毕。如有质量问题,通知设备主管部门负责联系解决,超过一周由使用部门自行负责解决。进口设备根据索赔和质量保证期有关规定办理。技术性较高和十万元以上的设备 ( 包括进口设备 ) 要由专人负责,设备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写好验收报告。

八、要努力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尽量避免由于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的多余积压浪费和丢失损坏。对长期不用的设备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各部门要及时向设备主管部门提供多余积压的设备清单,在每件设备卡上说明质量故障情况,由部门内调剂余缺,并向设备主管部门联系回收实物日期。调拨至院外的设备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由设备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九、设备借出院外需经设备所在实验室、部门主管和设备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借用手续。租借费由设备主管部门与借方协商解决,并签定相应的租借协议。

十、单价十万元以上精密、贵重教学装备按《精密、贵重教学装备管理办法》执行。

十一、设备损坏与修理,按《教学装备维修管理办法》执行。如工作不负责任等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应按《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

十二、加强教学装备管理,设备主管部门每学期对各部门进行教学装备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院系与部门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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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机学院-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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