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低值物品管理办法
随着国家教委对固定资产起点金额的提高,低值物品相应增多。为加强低值物品管理,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低值物品,包括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二、各部门使用学院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费券领用库备或非库备低值物品应先提出购买“低值品、材料、易耗品”申请,经设备主管部门审批签字 ( 盖章 ) 后方可领用或自购低值物品。凭有关原始票据由设备主管部门统一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否则,财务部门拒绝报销。
三、严格按照经费使用合理,采购价格合理,采购数量合理的“三合理”原则把好审核关。凡不完备上述手续者,设备主管部门有权拒绝审核签名 ( 盖章 ) 。
四、低值“两用品”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实行各部门和分户到人的二级管理体制。物资设备专管人员要切实做好低值“两用品”的部门分户帐和个人领用明细帐的登记工作。
五、各部门内部调剂低值“两用品”,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设备管理人员办理转移帐务手续,并交设备主管部门备案。
六、低值“两用品”报失、报损和报废,视该物品的价格、用途,经设备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交本部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注销帐务手续。
七、报损、报废的低值“两用品”残骸,以及收回的各类物资须填报清单交设备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八、院内调动和调离学院的教职工,要及时办理个人保管的物资设备移交手续,须经设备管理负责人签章后,方可办理离岗和离院手续。
九、要提倡勤俭办院、艰苦奋斗的精神。对不负责任随意损坏、丢失低值物品的现象要批评教育并按规定赔偿损失,严禁将公物变相占为已有。经营性及独立核算部门所用低值物品及耗材一律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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