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购置物资设备审批办法
为了进一步落实设备的前期管理工作,明确购置物资设备的审批权限,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编报申请设备 ( 包括进口设备 ) 计划必须遵循勤俭节约原则。要防止积压浪费,既要考虑事业上的需要,又要充分考虑客观条件的存在。请购设备除了申述需要理由外,必须事先落实经费来源,具备使用的人力、房屋、环境条件,否则不予购置。
二、凡由各财产归类管理机构编报教学装备购置计划,均须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院长审核批准后,按照《设备购置办法》执行。
三、设备单件在十万元以上设备按照《精密、贵重教学装备管理办法》执行。
四、凡请购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要严格按专控商品审批规定执行。
五、电热油汀、红外线取暖器、热风器、石英管取暖器等调温设备的请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购置。
(一)该项教学、实验工作或科研工作必须在恒温恒湿环境中方能进行。
(二)精密贵重教学装备必须在恒温特定环境内方能正常运转。
(三)实验工作必须在关门关窗恒温条件下进行。
(四)有特殊原因或特殊需要。
六、凡涉及学院统一布局及基建等物资设备的购置 ( 如锅炉、行车、车床、电梯等 ) 要从严控制,需经部门主管负责人严格审核后报设备主管部门复审,汇总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购置。
七、稀贵金属 ( 如金、银 ) 、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等物资的请购和领用,经部门 ( 项目 ) 负责人、主管院长审批同意报设备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请购和领用。
八、申请零星单项外汇,均需经设备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凡申报教学年度外汇或成套引进项目,需经设备主管部门、财务处、审计联合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