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学装备维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教学装备日常维修保养,延长其使用寿命,提高教学装备的完好率,充分发挥教学装备的使用价值,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院教学装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爱护学院固定资产,健全教学装备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教学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尽力减少非自然损坏。教学装备经常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是各部门每个工作人员的应尽职责。
二、为缩短维修周期,节约经费支出,减少学院资金外流,凡需修理的教学装备采取先校内后校外修理的原则。各部门确实无力修复而需外修的教学装备,需填报“设备维修记录簿”,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设备主管部门,由设备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修理或送校外维修。
三、确因技术落后、损坏严重难以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而无修复价值的教学装备,可按《设备报废、降级和多余积压物资处理的办法》向设备主管部门申请报废或降级处理,经批准不再修理。
四、因使用人员责任心不强,有章不循,擅离职守而人为造成的非正常教学装备损坏,一律按《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处理后及时进行修理。
五、专职操作人员应该做好精密、贵重教学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一般情况下,精密、贵重教学装备的拆修须经使用部门主管批注意见,报设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修理;遇到特殊情况必须及时拆修的,事后要写明原因和维修记录,经使用部门主管批注意见,报设备主管部门备案。
六、校内聘请的维修人员利用学院场所、设备、水电等条件承接院内维修任务开展维修技术咨询服务应立足于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宗旨;根据学院有关规定采取优惠收费办法,不得擅自盲目收费。维修人员应根据教学装备的验收要求进行修理,同时记录好修理项目、所用零配件名称、数量、价格及实际耗用工时数,经报修部门验收合格,签章认可才算完成。
七、用于经营性的设备所产生的维护费用,由使用部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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