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备报废、降级和多余积压物资的处理办法
为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开展修旧利废,物尽其用,充分发挥物资设备作用, 对物资设备的调剂调拨、报废处理以及多余积压物资设备的回收等作如下处理办法。
一、积压 ( 包括未开箱使用 ) 物资设备降价的范围和标准
(一)粗制滥造、质量低劣、不符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的产品。
(二)保管不善、严重锈损或超过规定存放期限,已不能再度使用的产品。
(三)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淘汰的产品。
(四)产品设计不合理、工艺不过关,无法改作他用和没有改制经济价值的专用物资设备或非标准物资设备。
(五)物资设备降价幅度由使用部门提出意见,经设备主管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二、在用物资设备报废、降级管理处理标准
(一)使用年久、自然损耗,没有修复价值或维护修理费用超过购置新设备,并已勉强使用多年的教学装备。
(二)“大发展”时期粗制滥造、技术落后、质量低劣的产品。
(三)性能不稳、不符合技术标准,使用较久的非标准试制性产品。
(四)使用较久、性能不稳,并被正规产品淘汰的自制设备。
(五)主要功能丧失,但可以拆装改制他用的设备。
以上五类物资设备,若已基本不能使用,且教学、科研中已有正规产品替代的,均可以列入申请报废范围。
(六)功能减少、指标降低的精密、贵重教学装备可以降级管理使用,但帐面金额不作调整。
三、报废、降级处理办法
各部门根据报废、降级标准填写“固定资产注销单”和“教学装备降级管理申请单”,分别由使用部门负责人、设备主管部门审核并批注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教学装备方可报废或降级管理使用。
财务处根据核准的“固定资产注销单”办理销帐手续。
四、回收处理、调剂余缺工作
(一)凭核准的“固定资产注销单”将报废的物资设备残骸交设备主管部门回收处理。
(二)多余积压物资设备由设备主管部门统一处理,先校内后校外调剂调拨。具体回收日期,由设备主管部门和各部门商定。
五、报废设备留用或领用的规定
经批准报废的教学装备,使用部门应保持完善,由设备主管部门统一查点、验证、造册,按实际情况处理。
六、处理报废设备其它事项
物资设备的报废、降级和多余积压处理办法及审批适用于经常性工作。报废物资对外出售处理,统一由设备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室、财务处协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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