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装备借用和调拨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教学、科研教学装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装备借用

(一)院内各部门借用教学装备,由借用部门出具借条和具体经办人直接向有关部门洽借,必须经设备主管部门同意后,并办理出借手续,方可出借。所借教学装备应爱护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二)院外单位向我院借用教学装备,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同意,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凡已经安装的固定教学装备和精密贵重教学装备一般均不外借。外埠单位一般不予借用,特殊情况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才能借用。

1. 院外单位洽借教学装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向设备主管部门洽借,经征得使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办理借用协议书。各部门不得自行向院外单位出借。

2. 借出部门的教学装备有关管理人员必须向借用单位经办人交代教学装备的完好状况、精密度及注意事项,并以文字记录在案。归还时必须详加验收,若有损坏,借用单位负责修理或赔偿。

3. 借出教学装备按有关规定收取折旧费用。

(三)各部门未经正式办理出借手续不得向外单位出借教学装备,违者由出借人负责,每天以教学装备原价的 15 %收取折旧费用。

二、教学装备调拨

(一)部门内教学装备调动时,必须经设备管理人员协商同意后方可调动。分管教学装备负责人将调动清单 ( 按设备编号、金额、附件、调进、调出部门填写 ) 送设备主管部门,由该部门负责调整有关帐目。

(二)部门与部门之间教学装备调动时,由调入、调出部门之间进行协商并填写“教学装备内部调拨单”,经设备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调拨,及时调整有关帐目。

(三)向院外调拨的教学装备必须是我院闲置多余或已不适用于教学、科研的教学装备。调拨单位必须持正式介绍信向设备主管部门洽谈协商,经双方同意后方可办理,并填写“物资设备调拨单”,经双方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外调。外调教学装备原则上均属有价调拨。

三、教学装备调拨后的经费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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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机学院-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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