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学院所有的设备 ( 指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所用的教学装备、低值物品,下同 ) 是国家财产的一部份。使用操作中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管理制度,要爱护国家财产,防止损坏、丢失等责任事故的发生。
一、如因下列原因致使设备损坏者,应追究其责任,予以批评教育,同时按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责令赔偿损失和行政处分。
1. 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按技术规程擅自操作者;
2. 不遵守规章制度,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拆或改装技术物资者;
3. 在实验过程中由于指导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者;
4. 根本不懂教学装备的性能及工作原理乱动嬉弄者;
5. 把设备挪作私用,致使损坏者;
6. 保管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不按规定手续领、发、保管、出借,造成损坏者;
经济损失的赔偿根据情节轻重、认识态度,按修复费用的 100 %, 80 %, 50 %, 20 %计价赔偿。
二、因责任事故引起水、火灾害等造成设备重大损失者,需报有关部门处理。
三、保管、使用人员因不负责任,致使笔记本电脑、收录音机、照相机、万用表、电风扇等“两用品”丢失者,按折旧价 100 %赔偿 ( 一般以 10 年折旧, 10 年以后按净残值计 ) 。其他技术物资丢失必须查清原因,办理报失手续,视具体情况和认识态度酌情赔偿。
四、个人借用设备 ( 笔记本电脑等 ) 在借用期间如发生设备丢失 , 应及时向设备主管部门和保卫处报告 , 按有关上述规定执行。借用设备不得私自拆装如发生设备故障,由借方直接与公司联系维修事宜 , 费用自理。借用者必须每年到所在部门登记一次。
五、学生学习期间,实验过程中使用技术物资、劳防用品、两用品等,如有损坏,按情节分析,属使用不当人为造成损坏的,均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六、赔偿费用可根据赔偿人的经济情况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拖欠不交的,可由管理部门通知财务处扣款,欠款未赔者不得办理离院手续。
七、对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托责任,态度恶劣,损失重大,后果严重者,除责令赔偿外,将根据情节给予适当行政处分和通报。
八、工作积极负责,爱护国家财产,节约器材成绩显著或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大损失者,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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